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下国际贸易相关问题解答
详见英文全文https://www.who.int/news-room/detail/30-01-2020-statement-on-the-second-meeting-of-the-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2005)-emergency-committee-regarding-the-outbreak-of-novel-coronavirus-(2019-ncov)
那么,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究竟是什么?世界卫生组织对此采取了哪些行动?将对中国的国际贸易造成哪些影响?在这里为大家做简单的科普。
1、“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PHEIC)究竟是什么?
根据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国际卫生条例》第一条规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指按本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
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
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该定义意味着出现了以下的局面:严重、突然、不寻常、意外,对公共卫生的影响很可能超出受影响国国界,并且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
2、对于新冠疫情,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哪些建议措施?
第一, 没有理由采取非必要的对国际旅行和国际贸易加以介入的措施。世卫组织并不建议限制贸易和活动。我们呼吁所有国家采取基于证据的和具有一致性的决定。世卫组织已经准备好为任何需要征询需采取何种措施的国家提供建议。第二, 我们必须支持拥有较弱卫生体系的国家。第三, 要加速疫苗、疗法和诊断方式的研发。第四, 要抗击谣言和错误信息的传播。第五, 要审视备灾计划,找出差距,并评估确定、隔离和照顾病例以及防止传播所需的资源。第六, 要和世卫组织与全世界分享数据、知识和经验。第七, 我们唯一能击败这一疫情爆发的方式,是所有的国家以一种团结和合作的精神共同努力。我们都置身于这一局势下,也只有靠我们一起,才能够遏制它。
这是一个需要事实,而不是恐惧的时刻。这是一个需要科学,而不是谣言的时刻。这是需要团结,而不是羞辱的时刻。
世卫组织对其他国家的建议还包括积极监测,及早发现、隔离和病例管理、接触者追踪、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进一步传播和与WHO分享完整的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世卫组织强调不建议各国采取不必要的措施来限制国际旅行和贸易。但是这一则消息毫无疑问会对贸易伙伴和旅客的心理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外方取消订单或出口清关难度增加等情况发生。
自2009年以来,除了本次中国武汉新冠疫情,还有五起事件被世界卫生组织总共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为:
2009年的甲型H1N1流感、2014年的脊髓灰质炎疫情、2014年西非的埃博拉疫情、2015-16年的“寨卡”疫情、2018年开始(至今)的刚果(金)埃博拉疫情。
2009年甲型H1N1流感——起于墨西哥、美国,后在世界范围内蔓延。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旅行限制、禁止猪制品入境等严厉措施加以防控,这些措施包括:禁止物品入境;物品除害处理;中断交通:如加拿大航空公司和加拿大西捷航空公司宣布取消部分赴墨西哥航班;严格检疫,对游客进行隔离检查。此外还有旅行警告及限制等。
2014年西非埃博拉疫情——我国对来自西非疫区的货物提出严格的检疫监管要求,对可能载有疫情发生地人员的航班实施严格的登机检疫,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交通工具和货物实施严格的检疫处理,暂停疫情发生地特殊物品和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入境,加强疫情发生地邮件、快件寄递入境的检疫查验处理力度。
此外1994年印度爆发的鼠疫、2011年日本核泄漏事件,其他国家均对当事国提高检验等级,对当事国的食品实施限制进口措施,印度鼠疫时期一些国家更是中断了与当事国的交通,使当事国遭受严重损失。
总的来说疫情对经济的影响主要在于交通中断,旅游业和消费产业的影响,以及在此基础上导致外商投资减少,产品出口困难,进而导致经济下滑。
5、针对“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的防控措施将持续多久?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十五条规定,如果确定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正在发生,总干事应该根据规定的程序发布临时建议,临时建议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但是可酌情修改或延续三个月,也可以随时撤消。这就意味着,如果疫情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控制,世卫组织可以根据情况修改或撤销上述限制措施。所以保持信心、全力防控疫情仍然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从当前形势看,新冠疫情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已经显现:部分外贸企业被迫停工停产无法完成订单、海外买家开始拒收中国的产品。如果疫情在短时间内得不到控制,出口电商卖家的大量包裹将可能被拒收,退货退款情况将越来越多,产品无处可销;各国海关如加大对中国商品的清关限制,也将对我们的跨境物流企业带来致命打击。为此,我们梳理了如下受到大家关注的受新冠疫情影响下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
答: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视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重点应该首先关注合同文本,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若已经在合同中将重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则双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中止履行。同时,应视合同性质决定是否发生了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果,若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疫情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则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可以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按照双方协商结果进行。
不论如何,首先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发生此种疫情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同时建议您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答:首先,如果合同中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照约定处理。其次,可以查看一下合同约定适用的准据法,如果适用的法律明确规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也可以直接援引。如果在合同中找不到依据,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此次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意见,联合国卫生组织也未出台相关决议,所以还是要根据“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这三个准则来确定。
如果企业在湖北等疫情集中区域,因政府颁布强制措施停产停业、受到交通管制,应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要求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约》第79条第(3)(4)(5)款的规定,首先,我们的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把合同履行受到影响的情况通知买方,尽可能减少买方的损失;其次,一旦疫情结束,应当及时返工,不得再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再次,不可抗力条款只能排除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买方仍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降低价金等救济措施。
如果企业并没有受到政府强制措施、能够克服障碍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建议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艰难情势规则”(hardship)与买方协商处理。艰难情势规则出自公平原则,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导致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一方所获履约价值减少,双方均衡关系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的情况,至于是否可以克服则在所不论。由此,可以向买家说明理由,双方重新谈判,从而变更合同、减少履行标的数量或变更履行期限。
答:假如有国外买家以我国目前的疫情为由要求取消或者变更贸易合同,那么应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它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否则,境外买方无权以这次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贸易合同。
答:信用证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虽然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但银行与这些合同无关,不受合同的约束,只关心单证相符,而不是卖方是否按合同交货,银行拒绝卖方的凭单付款请求,卖方不能以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来对抗银行。这种情况下,卖方只能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买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5、受疫情影响,我们公司现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装运日期装船。卖方装船后拿到提单是要交给买方的,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买方没有提单就无法提货。现在许多国家停止了飞往中国的所有航班,提单从中国企业周转到国外买方的手上时间会延长,货物到目的港,买方未收到提单无法提货怎么办?
答:买方无法提货将会产生滞期仓库的费用及其它杂费,通常主张要中国企业的卖方承担这些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已经收到了货款,可以出具电放保函要求承运人电放提单,虽然会产生一点电放的费用,但及时解决了买方在目的港及时提货的问题。
答:贸促会这个消息来得非常及时,而且很给力!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七条第(六)款,中国贸促会的职责之一是为企业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而且贸促会出具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个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普遍认可,在域外有广泛的执行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很多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疫情影响,但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产品受到的影响程度不同。一旦境外合作方对贸促会出具的证明表示质疑,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仍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违约方是否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1993年在Hoecheong制品有限公司诉嘉吉(香港)有限公司一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或中国独立主管当局签发证明。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 (JCPC))在裁判过程中就贸促会签发的证明效力问题展开讨论,法官认为该证明只是对存在不可抗力事实的补充性证明,而不能取代事实证据。涉及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仲裁机构也通常会对自本地商会出具的证书持怀疑态度。因此,企业一方面应当主动向贸促会申请证明,另外一方面,充分收集客观证据证明疫情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以备不时之需。
疫情非人所愿,但疫情必将过去!在这段困难时期,我国外贸企业应与境外合作方积极保持沟通、寻求对方的谅解与配合:
1、及时告知合作方交货迟缓原由及对应的解决方案2、不传谣,不造谣,如实告知外方合作伙伴疫情现状及最新进展3、提前制定复工生产计划,及时补足货源所需4、及时收集并保存证据,以便应对可能出现的争议
参考资料:
1、“国外客户开始拒收中国货物?世卫组织一旦设为疫区,将对我国外贸和海运造成重大影响!”海运网-中国航贸微平台,2020-01-292、“今日分析:世卫是否将本次疫情列入PHEIC,究竟有什么影响?”星相大白-大白话时事,2020-01-283、“海外买家开始拒收中国产品?!疫情当前,出口企业这场“攻坚战”该怎么打?”雨果网,2020-01-294、邵柏,魏珊,刘明杰.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口岸卫生控制,2019,24(04):1-3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形势严峻,不断攀升的数字让人揪心、痛心。疫情当前,法律人亦当有所作为,协力律师心系医护人员及全国人民安危,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出迅速反应,发挥专业优势,为打赢疫情防控战贡献一份力量。
法律服务志愿团由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全国劳动模范、首届东方大律师游闽键发起。目前,志愿团已组建三批,近70名律师参与,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并将有代表性的问题整理发布。
如果你遇到了这些法律问题,譬如:防控措施的法律依据问题,隔离或治疗期间的劳动法相关问题,保险相关问题,以及防疫期间遭遇的不正当价格问题等等,请联系我们。
疫情防控期间,游闽键调解工作室开设在线调解服务,以电话或远程视频会话等方式协助公众快速解决法律纠纷;同时,疫情防控相关法律问题,大家可通过留言“知识产权那点事”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律师网官方微博释疑;另外,协力开通了“知识产权那点事”抖音(抖音号:1709407369),就时下热点法律问题答疑解惑。
疫情当前,齐心协力。做好防控,人人有责。武汉暂时封城,但绝非一座孤城,为了更好的团圆,我们与你同在。
协力将在未来几天持续为大家推送与疫情相关的法律法规解读,为这场与病毒的硬战提供法律支援。
第一批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名单
团长:游闽键
副团长:协力党总支副书记 张玲娜
郑鸣捷 祝筱青 李 圆 钟姝琦 苗 雨 羌 旭 张雨婷 谢 媛 胡 越 陈凡璐 林 迅 黄樱凯 张立峰 王慧颖 马静静
第二批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名单
王晶 邢峰铭 殷丹丹 黄阳阳 陈志亭 孟得超 赵胜 黄思思 王健 王天萌 李克钰 刘怡 李淑惠 王梦静 潘丽辉 张华君 鲁敏杰 刘飏 李卉娴 张冬玲 薛梅倩 刘洪涛 杨新龙 潘亦龙 张馨云 张昌同
第三批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名单
程钰欣 张婵 吴大希 高晗 钟琦 钟梅芳 郑中捷 潘婷婷 欧阳海波 李艳 娄禺轩 蒋菡 朱玲 金典 周西眉 范海云
如您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系shipa小助手,我们将手动邀请您进群
也可以拨打热线电话联系我们
021-68865818